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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世界經濟的迅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家都到國外去成立或投資公司. 這些企業家大部分是美國公民或持有美國綠卡,但是他們大部分的時間是在海外工作. 雖然他們有交當地收入稅,但他們也可能長期住在海外,甚至可能是為外國公司工作,那他們是否需要報海外稅呢?


答案是要! 因為美國的稅法規定,每一個美國納稅人都要為從世界各地賺取的收入報稅,只要是公民或永久居民,都是美國納稅人,所以即使不住在美國,而是在外國居住、做工、做生意和賺錢,都一樣要向美國國稅局申報。

稅法上有一個優惠,稱為“海外收入豁免金額”(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要符合這個稅務優惠,要符合兩項條件。第一,符合“真正在海外居住”(Bona Fide Residence of foreign country),要符合這個條件,必須要整個稅務年度沒有間斷是外國的居民,不過中間可以短暫地回美國或者在寄居地區渡假。單單在一個海外地區工作或超過一年,並不足以成為一個海外居民的資格,他/她必須以當地作為自己的家,同時也要付當地的稅。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填寫一份2555報稅表(Form 2555 foreign earned income)申報當地稅務局,由稅務局決定你是否符合資格。在正式得到外國居民身份認可的情況下,就可以享有海外收入豁免權,直到你本人失去資格。

第二,如果你並不符合上述海外居民的資格,還是可以視你實際在美國逗留時間的長短來申報所得稅。首先,工作或做生意的地方要在海外,一般來說,在連續的12個月之內,至少有330天時間身在美國以外的地區。每天的計算是以午夜開始的24個小時,離開和返回美國的時間並不計算在內。舉例來講,如果,你在1月1日離開美國的話,1月2日的早上到達日本,便要從1月3日開始計算一整天。連續12個月的計算,並不需要從1月1日開始計時,如果在一年當中,可以按照比例去計算。例如,在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總計時間超過330天整天不在美國的話,可以在2009年報稅時使用一半在海外的豁免資格。如果全年中有超過330天都在海外的話,就可以得到全部的豁免。

每年的豁免額都不是固定的,以2007年為例,單人豁免額為$85,700,08年增加至$87,600, 09年為$91,400。請注意一個常見的誤區,就是符合資格的納稅人,以為只要收入不超過這個豁免額就不需要報稅,其實,他們是需要同樣報稅,只不過要在報稅時填寫2555稅表去取得這項稅務優惠。住在海外的人士,報稅期限比一般人遲兩個月,即在6月15日前寄交稅表即可。

此一豁免資格,只適合在海外工作、自雇或做生意人士,如在海外投資或有利息收入,則需照樣按照與在美國賺取的收入申報所得稅.

在海外居住和做工要不要付社會安全稅呢?假如是為外國公司做事,便不用付社會安全稅,其實更正確的說法,是不能付社會安全稅,因為即使自願要交社會安全稅,也是做不到的。可是,假如工作的機構是美國公司或美國總部屬下的分公司,那便要在發工資的時候由僱主扣除社會安全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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