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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命名
前兩天朋友問我某個議題
近年來約莫數百人次(噗)問過我這個議題
但我從來不敢put in writing的去表達想法
實在是爭議太大 法律/政治莫衷一是

這個議題就是
前總統陳水扁 究竟應不應該被釋放?



談釋放 前提要件不外乎
1) 無罪
2) 健康考量

隨機抽樣民調如下:
legal同事甲(綠):無罪 沒病 釋放
legal同事乙(淺綠):有罪 有病 釋放
我個人(藍):有罪 有病 釋放
非legal同事丙(淺藍): 有罪 有病 不釋放
非legal同事丁(淺藍): 有罪 有病 不釋放



陳水扁是位飽含爭議性的總統
他是第一位民進黨籍總統
也是第一位涉嫌貪污並判刑確定的總統

就司法案件而言 截至目前為止:
*無罪:辜家政治獻金案、機密外交款案
*特偵組查無實證簽結:海角七億洗錢案、侵佔機密公文案
*審理中尚未定讞:國務機要費案、國泰併世華案、教唆偽證案、侵佔公文案
*判決確定:陳敏薰行賄案、龍潭購地案、龍潭購地案洗錢部分、元大併復華案(法院定罪的部分加起來是31年 但執行20年)

也就是說 目前扁案
四件有罪 四件沒確定 二件無罪 二件簽結
基此 先回覆很多朋友問 「為什麼阿扁沒罪還要關」
這是錯誤的說法

判決是否合理 等下再說
但是判決有罪確定 卻是事實

檢視判決有罪的案件
共同癥結點是 陳水扁的角色是什麼
到底他能不能影響這些案件
(影響陳敏薰買官 影響元大併復華 影響辜家賣地)

所謂的影響
法律上分為 「法定職權說」與「實質影響力說」
法定職權說意思是 總統只有憲法上賦予的職權
例如提名行政院長 外交權 司法權
也就是說 總統的職權內
無法影響政務官 也無法決定前段括號中那些事

而實質影響力說除了上述權力外
總統還可以影響政務官 做出一些決定

這兩者天差地遠
陳敏薰買官 依法定職權說 扁不負責大華證人事
陳敏薰應該送錢給財政部長
所以陳水扁即使收錢 也不犯法

但實質影響力說 財政部長當然聽扁的話
因為陳水扁對部長的任命有實質影響力
所以有對價關係 所以成立收賄 所以有罪

 

故事至此
一般人(至少是我身邊大多數人)
都認為實質影響力說比較有道理

但是法律除了明辨是非 認事用法 伸張正義
還有一個重點
法的安定性與一體適用性

看看其他官員收錢 法院怎麼判
例如 林益世收賄案
北院的法官採取法定職權說
也就是擔任立法委員/行政院秘書長的林益世
沒有任命中鋼董事長的權力
因此林益世收錢 不是收賄

陳水扁/林益世 有罪沒罪不是重點
重點是 為什麼同一類事件卻有兩種標準
這個問題是連身為法律人的我 都無法回答的
就有罪無罪的討論 暫且先到這

 

釋放的第二個重點:健康考量
我不知道陳水扁究竟有沒有生病
但我願意相信專業醫師 如柯P的說法
釋放陳水扁 日後如果發現裝病 就罷免柯P 噗哈哈

上面是玩笑 我認為應該讓陳水扁保外就醫
再說了 保外就醫的時間根本不列入刑期
沒甚麼道理不讓他出來看醫生 接受一般醫療
醫好了再關就是了

 

 

扁案是一件相當特殊的案子
我不願違背我法律的專業說他無罪
但也不願泯滅人道考量的繼續關押他

我personally不負責認為最好的方式就是
陳水扁還錢 出獄就醫 馬英九特赦他
藍綠和解 世界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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