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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0 10:13:00

整整三年 我的想法在修正民法972條上有了轉變

1. 亞當夏娃因為吃了善惡樹上的子而被趕出伊甸園,但,是誰把善惡樹放在伊甸園中?

2. 舊約聖經中的先知如何對待異己?新約聖經中的耶穌如何看待外邦人?

3. 基督徒最重要的使命是甚麼?神喜悅我們定罪、愛人合一?

4. 教會的職能與政府的職能有何區別?

 



2013-11-12 10:45:10 

身為基督徒的法律人(或法律人的基督徒)
下筆針對修正民法972條 而寫的第一篇文章之前 我做了個禱告

緣起是 2012年台灣舉行了一場主題為「革命婚姻-婚姻平權 伴侶多元」的同志大遊行
主辦單位台灣同志遊行聯盟表示
除了平等 應徹底檢視婚姻在制度 文化 社會各方面所造成的性/別壓迫與階級壓迫
打破以生殖為基礎的成家想像 豐富及肯定各類相聚與相愛的成家可能

緊接著 尤美女立法委員提出的民法修正案(同性婚姻法案)
欲將民法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的男女二字 改為「雙方」
該法律修正案於2012年12月通過一讀
目前進入二讀前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審查階段

另外 由許秀雯律師帶領的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草擬了多元成家草案 於2013年10月8日送進立法院 草案分為三部分:
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
伴侶制度
家屬制度

 

站在法律人的角度
首先必須釐清一些混淆的概念

伴侶盟提倡的「伴侶」概念
並非等同於同性婚姻法案中所指涉的「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法案與多元成家法案是兩項法案

所以 日前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發表毀家廢婚的言論
部分混淆錯植了同性婚姻與多元成家兩項法案
包含但不限於:
將多元成家法案的「伴侶不限於兩人」 適用在同性婚修法法案
將多元成家法案的「伴侶不負性忠貞義務」 適用在同性婚修法法案
將多元成家法案的「單方即可解約」 適用在同性婚修法法案

舉例而言
多元成家法案中的「伴侶不負性忠貞義務」
指的是僅是伴侶 而何謂伴侶 依法案定義:
「只要是年滿二十歲沒有受到法院監護宣告的兩個人,不受性別的限制,都可以進入。」

意即 無論是同性/異性
皆可締結伴侶關係 也都不負性忠貞義務

而同性婚姻法案中的雙方當事人 無論是同性/異性
只要成了夫妻配偶 如果外遇出軌 仍構成民法請求離婚及損害賠償的事由
在刑法通姦罪未廢除之前 也仍然構成通姦罪

釐清辨別法案概念的原因是
避免因錯誤理解使個人或團體遭受汙名化或任何不白之冤
如果反對 也是本著法案的真相 本著神國的真理反對!
而非受累於移花接木 張冠李戴的指摘

綜上 基於同性婚姻法案與多元成家法案是兩項不同的法案
我只單就同性婚姻法案與多元成家法案中的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概念
略略提一些我自己的看法




前幾天為了支持同性婚姻與否 在FB跟家人起了一點爭論
家人分享了美國伊利諾州將成為全美第15州准許同性伴侶結婚的新聞
並說:教宗都say yes了,其他人為何不?
我回:教宗並非認同同性戀 他受訪原話是說: 先憐憫 療癒傷痛 再談其他問題。
我接著再回:至高無上的信條只有聖經創世紀中說 ㄧ男ㄧ女結為夫妻。神的話 人不可動搖。教宗只是人 不是神 別說他並未認同(只是用更高明的方式反對) 即使他贊成 也是違背神的意思。

值得深思的是
支持同性婚姻的人 並非本身就是同性戀
很可能他們是異性戀 生長於父母雙方健康完整的家庭 並受過高等教育

自2001年 荷蘭成為第一個允許同性伴侶登記並認可其婚姻有效性的國家以來
目前全球有15個國家在全國性的法律中設有同性婚姻制度 4個國家的部分州或省份有此制度
現今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勢 已如猛火燎原般席捲全球
台灣 也要成為下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嗎?

各方面資料顯示 同性戀是存在已久的事實
早在中國的宋代跟國外的羅馬帝國 就已經有同性結合的狀況流傳於世
並非現今才突然出現

如果透過同性婚姻法案 使社會能「看見」並「正視」同性族群
也有助於我們對此族群的了解 避免因不了解而帶來偏見
但同志為「存在的事實」這一現實
是否就能獲得法律上締結婚姻的狀態?
我覺得這需要台灣人嚴肅審慎的思考

存在的事實如果透過立法使其能合法化 就等同「承認其價值」
透過合法化而受到社會的接受和推廣 並進階成為普世權利

我是基督徒 法律人 但也是一個妻子 一位媽媽
可能我們從未深思 婚姻制度賦予人類的保障超乎想像
涵蓋醫療 保險 身份與財產等
一旦我們要變更婚姻制度的當事人
影響的絕不僅是法條文字中的兩個字變化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改為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婚姻制度關係到世界上所有人民與其未來的下一代
更與生活 倫理 道德 秩序息息相關
一男一女的婚姻 具有自然生育的意義
而人類正是依靠這個最基本的功能 才得以延續傳承

社會制度 代表這個社會要推廣宣揚甚麼樣的美德
回到之前所說
存在的事實如果透過立法使其能合法化 就等同「承認其價值」
透過合法化而受到社會的接受和推廣 並進階成為普世權利

是以 如果同性婚姻合法
在日後的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
我們就必須推崇或獎勵這項制度
如:告訴小孩 你可以喜歡男生 也可以喜歡女生 這是基本人權 當然 你還可以不確定或隨時改變性取向。

更如同政府鼓勵夫妻生育一樣
也應該對同性夫妻收養小孩進行獎勵
如:每多收養一個小孩 就以收養獎金 教育津貼等進行褒獎。

當然 如果同性夫妻 未來想擁有/收養某一方的親骨肉小孩 就必須以「性愛分離」方式為之
政府在推動生育的大原則下 是否也應對性愛分離進行獎賞?

愛情是私人的事
婚姻制度也是嗎?

 

約翰福音8章有段故事:
文士和法利賽人 帶着一個行淫時被抓的婦人來 叫她站在當中。
對耶穌說:夫子 這婦人是正行淫之時被拿的。
律法上吩咐我們 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 你說該把他怎麼樣呢

他們說這話 乃試探耶穌 要得着告他的把柄
耶穌卻彎着腰用指頭在地上畫字 他們還是不住的問他
耶穌就直起腰來 對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 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他

耶穌直起腰來 對婦人說:那些人在哪裏呢 沒有人定你的罪嗎
她說:主阿 沒有。
耶穌說:我也不定妳的罪 去罷 從此不要再犯罪了
耶穌又對眾人說:我是世界的光 跟從我的 就不在黑暗裏走 必要得着生命的光。

 

我們反民法972修正案 反同性婚姻 反多元成家法案
不是為了定他人的罪
更不是為了言辭犀利 辯才無礙的宣告自己活得多清白正確

只因為
愛家庭 愛婚姻 愛下一代
愛神
愛創世紀中 祂造人 創婚姻的原則:
一男一女 人要離開父母 與妻子連合 二人成為一體。

同性戀也好 多元成家法案中的任何觀念也好
我們唯一能做的事 只有把福音帶到他們面前
讓更多人認識神 認識神的國 認識神的義
為他們禱告 而非定罪指責

愛他們 就像我們還不認識神 仍舊是罪人時 神愛我們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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