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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主

昨天收到了勞動檢查處來的函文
前面都是贅言就不另述
最後一句「本處仍將不定期派員實施勞動檢查,屆時若發現有違法情事,將逕依法處分。」

白話文就是 你沒事了 但給我小心點!


事情起因是
離職員工檢舉誣陷
於是我便到勞動檢查處接受調查

極其繁瑣的提供所有資料外
還必須回答一些十分cute的問題
比較經典的是:
員工為什麼假日上班?

我當下回:
我是開餐飲業
我的員工不是周休二日的公務員

約莫一周後 收到一封函文
須提出陳述書證明自己沒有違法
否則依勞動基準法處2萬以上30萬以下之罰鍰

我自己找了相關函釋及判決
本著事實及法律撰寫陳述書回覆勞動檢查處
結果如前所述
你沒事了 但給我小心點!



很感概
政府行政部門本著顧護勞方立場
興師動眾的對資方進行盤查
殊不知
所謂經濟上的弱勢方不一定是真正的受害者

因為他們很可能背著資方
提早到公司 打了卡便出去吃早餐
拖延打烊 留下來吃喝玩樂後再打卡
將自己製作的超時打卡單 拍照存證
向資方對帳要錢 若不順從
便向主管機關檢舉受雇主欺壓迫害



不敢稱自己多善良 多照顧員工
但違法枉紀的事卻也不會涉險
學法律多年 從不主動惹事
但也不願向多行不義之人俯伏稱臣

我本來打算 如果檢查處開罰
只能先繳交罰鍰 再提起行政訴訟
但事情在此階段便告一終結
真是感謝讚美我的主 ;)


事關隱私 無法公開陳述書內容
但希望分享一些關鍵點
予同樣辛苦的微小資方

1) 事實面而言,需確認公司是否施行「調移週休二日制」
(正職員工可將國定假日調移均攤於上班日;工讀生自行調移、安排休假日)

2)再確認假日上班是否得勞方同意,是否加倍發薪
(依據政院勞工委員會台87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函釋,資方徵得勞工同意後,可於假日上班,也可將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使假日成為「應工作日」,勞工在「應工作日」上班,便沒有加倍發薪的問題。)

3)最後,查詢相關判決,勞動檢查處被判敗訴的例子所在多有,行政訴訟就是官管民,民告官。




勞檢處事件之後 還有我們提起的刑事訴訟
但求神的公義彰顯 看顧屬神國的子民

Papa jesus please lead the way and guide us day by 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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